3月2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终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州天妃布酒有限公司(天妃布酒公司)、全顺酒业有限公司(全顺酒业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天妃土”、“天妃布酒”字样,构成对贵州茅台公司(贵州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包括: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天妃少女像是对敦煌壁画的合理使用。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贵州茅台公司将天妃的图片注册为主体部分,使被上诉人的使用属于侵权行为,实质上是禁止他人使用公共资源,不合理、不公平。同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9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没有依据。
终审时,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是否超出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范围,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或标识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一审中的赔偿金额及合理支出是否合理。
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上诉人天妃布酒公司和全顺酒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