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业主向都市时报大象之家反映,他们在昆明市呈贡区鸳鸯新干线大厦购买了一套房子,总购买金额为347606元,但开发商开具的发票只有317606元,3万元的差价没有提供任何发票,这让业主非常困惑。其实遇到这个问题的买家不在少数。为什么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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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3年间云南有百余条留言投诉“团购费”记者在人民日报在线“地方领导留言板”上输入“团购费”“电商费”等关键词后,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2日,云南共收到投诉100余件。其中,2020年4月3日,有业主留言称,在太平新城幻想年芜湖国际营业部(安宁华倩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购房。当时开发商说交4万可以抵6万。临近交房时,发现开发商针对不同业主收取了不同的团购费。店主被收取了4万元的费用。单据收款人为(昆明滇池度假区建筑装饰服务部),已核对。
此后,太平新城街道、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宁市住建局回复称,经核实,开发商的销售是为了清理老开发商的逾期销售并回笼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不得降价销售;根据《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标标价实施细则》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超明码标价加价,不得收取任何不特定费用”,公司销售的商品房价格不超过住建局备案价;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2018〕84号),明确商品房不得以高于备案价的价格销售,但没有规定不得以低于备案价的价格销售。
回函中称,安宁华倩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幻想曲集团的子公司,幻想曲集团与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通过中介公司以“团购”的方式给予售房优惠价格,中介公司通过公示收取团购费和服务费,让购房人获得相对优惠的房价。“服务费”是事先告知并经双方认可后支付的,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该费用的收费单位为房地产中介公司,对中介公司的团购费、认购费、服务费的收取是否合法没有明确规定。
现状
少数楼盘不交团购费无法购房据了解,团购费(在下面的文章中,团购费包括团购费、电商费、押金等物超所值的优惠)早在2013年就已经普及。
因为房价对买家来说是不透明的,以前在买房的过程中,物业顾问只会告诉买家某套房子的价格是多少,折扣点是多少,最后得到的是实际成交价格。2013年后,很多楼盘会与中介、营销公司等第三方平台合作,推出所谓的“团购折扣”,比如“3-6万元、2-5万元”。但需要注意的是,团购折扣的金额不会体现在总房价中,开发商或第三方平台也不会开具费用发票。
因此,购房者在买房时往往要在支付房款的基础上缴纳“团购费”,而昆明也有楼盘要求购房者缴纳团购费,否则将无法购买项目住宅。
原因
用“团购费”拉低成交价或为规避备案价规定由于团购费不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业主享受的优惠待遇如何体现,如何查看是否享受优惠?
据业内人士介绍,“团购费”是开发商增加利润的一种营销方式,但业主实际上并没有得到优待。“这个‘团购费’一般是和售楼部优惠一起使用的,这样最终的价格会低于房子的备案价格。如果买方不参与团购折扣,则
根据这位知情人士透露的信息,如果开发商想成交,即使没有团购折扣,也会推出其他折扣。
据业内人士介绍,如果想知道自己是否得到了实惠,买家可以查看政府网站,找出房屋备案价格,与合同价格进行对比,再决定是否买房,享受相关优惠。
p>★律师说法
房产中介收取“团购费” 不合法
针对“团购费”,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霞表示,2016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张春霞表示,有些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就房产中介收取“电商费”“团购费”等不合理费用,已明确做出禁止性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电商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合法的。
尽管不合法,但昆明乃至全国却还有很多企业打擦边球,“想尽办法规避监管”,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严格来说,遇到此类行为时,逻辑上是可以去举报。但从购房者本身来说,举报不是目的,其目的还是为了购房。所以比较稳妥的做法是,遇到此类‘电商费’时,注意保留证据,然后自己比较是否合理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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