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品江坊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显示,被告蒋芳公司、蒙江公司作为该产品的生产者、制造者,在同一产品上显著使用与涉案两商标近似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亿鼎昌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三被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擅自使用对茅台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类似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生产销售的侵权商品以低于每瓶9元的价格销售,侵权一年多,累计销售金额高达350万元。
本案判决结果为,被告蒋芳公司、蒙江窖酒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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