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按照1%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相应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已经按照1%的税率申报了无票增值税收入,可以按照1%的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1)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非“0%”)。无论月销售总额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金额不超过45万元,下同),均按规定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2)开具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5/45万元的,按规定享受15/45万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超过15万/45万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6号公告,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后续总局未执行该口径);
(3)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5/45万元的,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1)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非“0%”),不论本省增值税免税的特殊情况,均为错误发票(如后续管理局未执行),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开具征收率为5%的普通发票,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5/45万元的,按规定享受15/45万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超过15万/45万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6号文件规定,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开具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022年第二季度(4-6月),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
(1) 30万张销售额采用3%的征收率,发行免税通用票;收集10万张改编率为5%的销售,发行改编率为5%的通用票。月总销量不会超过45万,免增值税;
(2) 30万张销售,征收率为3%,其中6万张销售开具征收率为3%的专用票,其余开具免税普通票;适配率为5%的销售10万张,适配率为5%的普通票,月销售总额在45万张以下,其中适配率为3%的销售6万张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免征增值税;
(3)自适应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60万,自适应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月总销售额45万以上,其中自适应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其余免征增值税;
(4)自适应征收率为3%的60万笔销售额,其中8万笔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3%的专用票,其余开具自适应征收率为10万笔销售额的免税普通票,月总销售额超过45万笔,其中征收率为3%、征收率为5%的10万笔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
1.取得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并享受免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税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免除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就部分或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3月31日前。增值税发票已按3%或1%的税率开具,如有销售折扣、暂停或取消,需开具红字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金额不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起征点以下销售额”相关栏目中。
月销售总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等项目的销售总额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其他免税销售”栏号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相应栏号中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