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挪车的杨大丹
杨大丹
法官,我喝了点酒,在停车场挪车,被查处酒驾的交警抓住了。我被冤枉了!
法官
不喝酒不开车,连车都动不了!不要心存侥幸!
杨大丹
法官
杨某驾车至某饭店吃饭,将车停在饭店停车场。饮酒后杨某叫了代驾,因等待时间过长未与代驾司机取得联系,便自行驾驶。行驶至停车场出口处时与李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后李某报警。经检测,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8 mg/100ml。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停车场具备道路的公共性,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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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张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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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居民区或者停车场属于道路吗?法律是如何定义「路」的?
道路危险驾驶罪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关于界定本单位管辖的区域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无论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机动车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因此,判断是否属于道路,关键在于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性。
因此,杨明知其饮酒仍在停车场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宾馆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自由出入、停放,具有公共性,属于道路范畴。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中秋、国庆将至,亲朋聚餐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可有侥幸心理,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停车场内酒后挪车、倒车、调头,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编辑:吴楠 谢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