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起诉九粮液胜诉。近日,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九粮液(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判决。五粮液胜诉,获赔900万。
据悉,自2013年至今,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历时6年。
根据本判决结果,认定滨河公司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侵犯了五粮液公司对五粮液、五粮春的专用商标权,滨河公司需赔偿五粮液集团经济损失900万元。
滨河集团也被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或者显著位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的白酒产品。
在该案中,五粮液主张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五粮液近似的商标,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九粮液与五粮液有特殊关系,滨河公司在宣传中故意使公众误认为九粮液比五粮液白酒原料多4种粮食,从而贬损了五粮液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五粮液公司还提到,“数码粮液”是五粮液公司独创的产品命名方式,沿用了一百多年。
和滨河公司辩称,“滨河九粮液”是该公司的合法注册商标。从1996年开始使用,这个商标和“五粮液”并不相似。在滨河集团官网上,滨河九粮液称是九种粮食酿造的白酒。
据悉,目前除九粮液和九粮春外,七粮液和大武粮液均成为五粮液的被告,被法院判商标侵权。
目前在中国商标网,以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进行检索,检索到商标3090个,包括一粒液、二粒液、三粒液、四粒液、五粮液、六粒液、七粒液、八粒液、九粒液、十粒液、千粒液。
除“三粮液”外的所有商标均为有效商标。此外,还注册了上百个与五粮液类似的商标,如五郎液、五饮液、五粮液、五根液、五郎液、五郎液等。这些商标大多于2006年3月31日注册。今年1月31日,它注册了一系列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