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士的知识产权-
你喝的百威是真的百威吗?
不收钱的百威才是真正的百威!
嗯,达叔,你来错片场了!
嗯,最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接到了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江西蓝标啤酒有限公司、赣州百汇酒业有限公司一案,本来大名鼎鼎的‘百威’酒业也遇到了李悝jy会李鬼的麻烦。
这件事还得从2016年说起。江西省赣州市的一些超市已经上架了一些新产品。罐体侧面还印有‘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但名称不是正品‘百威’而是‘百威啤酒’。整体包装也是视觉感很强。
反正像小金这种不怎么喝酒的人,一看就看不出来。不知道是不是这个原因。这款产品的销量并没有低到出现在上海浦东东江一家食品店的橱柜里。事实也是如此。李鬼和李悝jy相遇并相爱了。哦,不,他们被送上法庭了。
2018年3月2日,啤酒行业知名的百威啤酒(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将蓝色柔情公司、百汇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蓝色柔情公司、百汇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名下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对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擅自使用对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行为,并连带赔偿百威公司经济损失350万元、合理费用及消除
面对如此明显的抄袭,蓝柔情公司和百汇公司无法自圆其说。然而,在这个显而易见的案例中,仍有几个争议点值得关注。
争议点一: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应该怎么划定?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商业外观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保护要求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外观的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商标法》的补充作用。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做的是准确认定两种行为的界限,避免同一侵权行为的重复评价。
蓝柔情公司和百汇公司从2016年开始侵权。百威啤酒商标1和2的申请时间均被侵权,而商标3的注册时间比侵权时间稍晚。那么区别就是:商标1不是直接用在商品上,而是用在公司名称上,其使用方法不属于‘显著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被控产品的‘百万啤酒’与商标2非常接近,容易造成混淆,故构成商标侵权;至于商标3,在2017年2月28日之后可以用《商标法》保护,在此之前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保护。
争议点二:产品外观相似的标准如何判定?
所涉及的产品整体包装,实际上是几个相对独立的要素的有机结合。因此,在判断侵权是否成立时,法官采取了整体对比与主要部分对比相结合的方法。
所谓整体比对,就是从商品整体结构、图形布局、色彩搭配的‘第一印象’来考察商标与装潢的相似性;另一方面,主要部分对比,关注包装的细节,从构成产品包装的主要图案和文字的角度来考察产品外观的相似性。
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其他商业标识或外观,要保护的核心内容都是其具有区别于市场上一般产品的显著特征,并且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以本案为例,百威啤酒、百威啤酒在罐体上使用的红白两色组合等元素具有这样的可识别性,应当作为法律保护对象进行评估。至于易拉罐上的二维码、原料、生产厂家、保质期等文字信息的字体和排列方式,虽然本案涉及的两种产品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上述要素不具备区别于一般啤酒产品的区别特征,不应作为保护对象。
争议点三:侵权的赔偿数额应该如何确定?
在商业侵权案件中,受害方损失金额的取舍往往是对法官最大的考验。要实现赔偿数额的准确量化,法官了解案件事实是必不可少的。
整体把握,为破解这一问题,审判人员抓住如下三个要点:
01、侵权人的主观恶性
百威公司使用的"百威""Budweiser"商标以及罐体装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两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不可能对此不知晓;被告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从2016年起开始生产"Baiwanbeer"啤酒,此后数次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各地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至百威公司2018年3月起诉以后仍未停止生产,由此可见,被告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
02、侵权行为的客观影响
经审理查明,仅在浙江一地,查获的"Baiwanbeer"啤酒就多达4万余瓶,而百惠公司更就该啤酒在福建、江西、上海、广东等地建立了销售渠道,就公司规模而言,百惠公司则声称其是全国最大最新的易拉罐啤酒专业生产基地,"Baiwanbeer"的影响范围之广可见一斑。
此外,"Baiwanbeer"本身的食品属性,也引起了法官的重视。食品生产对卫生、质量、生产工艺等都有较高的要求,两被告作为专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通过商标侵权和实施不正当竞争等方式误导公众,致使消费者对食品的生产者、产品质量等产生误认,亦使得消费者暴露在食品安全的风险之中。
03、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兼顾裁判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是审判人员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准则,本案自不例外。在确认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时,承办法官考虑到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数额不仅要体现填平原告损失的补偿性,亦应具有足以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惩罚性,以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引导和预防功能,这在与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食品领域更应如此。在此基础上,法官最终选择顶格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赔偿标准,判决被告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向原告承担最高额度即30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合理开支20万元。
总结:
自今年11月商标法和反不正当发的相关法规确定实行,以及惩罚制度的建立,以后这类型案件只会查得更严,判得更重,小金奉劝各位官人,请勿以身试法。
最后以公益广告语结尾: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