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债务纠纷。当债权人遇到违约,债务人拒不还债时,除了自行或委托催收债务外,还会将债务人诉至法院,通过诉讼迫使其履行偿债义务。打官司是有技巧的。记住这五点,你会收获更大的利益,让你的债权更有保障。
1.出借人起诉债务人可以就近选择管辖法院
家住赣州的小明借了5万块钱给家住南昌的小红,小红到期不还,小明该在赣州起诉小红还是该在南昌起诉小红?
“原告即被告”是我国法院管辖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如果原告能在自己的住所地起诉被告,既能降低诉讼成本,又能迫使被告主动与原告和解,以减少自己的损失,一举两得。
对于借款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这样规定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改〔2015〕18号】第三条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合同履行地为货币接受地。”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人和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款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地。根据借款合同,贷款人应先拨出贷款,从而履行义务。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贷款人所在地应确定为合同履行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关合同的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不明确的,支付价款的,在收到价款的一方所在地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物,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2.积极参加法院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调解,小明拒绝了,他这样做更有利于拿回借款吗?
有时候,调解是必要的。如果当事人依靠自己胜诉,拒绝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最终可能要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
因此,积极参与法院的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非常重要。
(1)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答辩期满后、判决作出前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的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有关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前进行调解。”第二条还规定:“对可以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充分发挥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当事人通过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的,免收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
即使胜诉后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也需要一定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对于胜诉的原告,也要充分权衡和考虑。
3.合理确定诉讼标的额,减少预交诉讼费及可能承担的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
为了拿回更多钱,小明声称两人约定月利率为3%,实际两人约定月利率为2%,这样做小明能成功拿回更多钱吗?
诉讼费用并非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的标的金额超过法院最终确认的金额的,超过法院确认部分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因此,原告起诉时应合理确认诉讼标的数额,“诉讼标的数额越大越好”的想法是错误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有如下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缴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预交。”
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各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
在诉讼中故意作虚假事实陈述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后果。4.据实确定诉讼保全数额,减少诉讼保全保证金的数额以及减少预交诉讼保全费
小明起诉要求小红偿还借款,尽管金额不大,但是由于小红近期生意失败,手中并无多少存款,小明主张财产保全,冻结小红的一处房产。但法院告知小明要交一定比例的诉讼保全费和诉讼保全保证金。
诉讼保全的数额与起诉的标的不是一回事,申请人应根据掌握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合理确定保全的数额,否则不但要多预交诉讼保全费,还是多交纳诉讼保全保证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
5.合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
开庭后,小红提出已超过约定的履行期限3年,小明则提供了履行期满前向小红要求还钱被小红以没钱还为由拒绝的证据。
换句话说,出借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起诉债务人,而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后再去起诉,这样可能会错失起诉的最佳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借钱容易要钱难
在借款给别人或生意往来时
总会遇到故意不还或拖延还款的人
对待这些“老赖”
一定要利用好法律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