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谈价钱,我们是宾利。”这是宾利汽车销售人员的口头禅。对于普通人来说,这款顶级梦幻跑车我们买不起,但可以租呀!
但是成都中院想要郑重提醒.你:租一辆宾利在路上行驶,就像是载着一套行走的房子,一定要小心翼翼,千万别磕了碰了有些情况,保险公司真的不赔!
本案主角顾某就这样“逃”走了一百多万元。
案情回顾
男子租车事故,百万车损引发争议
2020年8月1日,顾某在成都某商务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租用宾利车一辆,单价4 500元/天,预定租期1天。与会者一致认为:
因事故或使用不当造成车辆维修的,视为顾继续租赁该车辆,租金在车辆交付前计算;当维修费用超过2 000元时,顾应向商务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总额的40%作为车辆折旧损失赔偿金。
一旦发生车辆事故,乙方和司机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
如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应安排维修。
第二天,顾驾车案涉及自行车事故,商务公司将车辆拖至修理厂修理。随后,商务公司委托鉴定评估公司出具 《鉴定评估报告书》 ,称车辆更换的零部件和材料费用为1,499,519元;工时及辅助材料费用9.5万元;车辆折旧损失596724元。
2020年9月16日,案涉车辆维修完毕出厂,维修清单载明:配件总费用为1,509,709.11元;工时费合计12万元。
商务公司向顾某主张维修费用、租金损失、车辆折旧损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维修和损失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具体金额又如何认定?
一审裁判
一审中,商务公司诉请顾某按照修理厂维修清单载明的费用支付维修费1629709.11元、租金及租金损失21.6万元、车辆折旧损失651883.65元。
因顾对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不予认可,且该报告系业务公司单方委托,一审法院仅参考了该报价。以商务公司实际发生的为准,支持商务公司主张顾支付抚养费1629709.11元。
由于涉案车辆自2020年8月2日至9月16日共维修47天,商业公司主张的租金损失实际已发生在维修期间。因此,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顾应支付的维修费用确认为211 500元,扣除顾已支付的4 500元后,顾还应向商业公司支付207000元。
因涉案车辆已经维修,商业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维修对车辆造成了损害,租金及损失主要影响车辆市场交易。商业公司租赁涉案车辆,但该车辆尚未进入交易市场,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商业公司主张的车辆折旧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
一审宣判后,顾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辩称
公司只提交了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实际支付了维修费用,故维修费用并未实际发生。评估公司提供的验车报告是基于宾利成都报价中所述保养项目的价格对比。商业公司交付的车辆修理厂不是正规的4S修理厂,而是一般的修理厂。其提供的维修清单中有大量配件高于宾利成都报价,维修时费不应按照“一级维修资质”的标准计算。车辆事故发生在2020年8月2日,但商业公司直到2020年8月18日才将车辆送去鉴定,所以2020年8月18日并未开始维修,因为商业公司延迟维修车辆的时间不应计入实际维修期。同时,车辆的出租收入并不是必然的日常利润,车辆未出租时的空置期与出租时的空置期并不相同
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商务公司将涉案车辆租赁交付给顾某,顾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顾某应当赔偿商务公司涉案车辆损失。车辆贬值损失
商务公司赔偿。谷某认为商务公司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造成无法理赔,存在严重过错,但《租赁合同》约定“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和驾驶人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故未向保险公司报案的责任不在商务公司。
关于维修费用金额的认定,本案同时存在《鉴定评估报告书》及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其中,《鉴定评估报告书》虽系商务公司单方委托作出,但谷某并未举证反驳其结论,故该《鉴定评估报告书》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经审查,《鉴定评估报告书》与修理厂维修清单上所载的维修部位和配件名称基本一致,但修理厂维修清单的部分配件单价高于《鉴定评估报告书》的配件单价、工时及辅料费用也高于《鉴定评估报告书》按一类维修资质标准计算的工时费及辅料费,而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且商务公司尚未向修理厂实际支付维修费用,故对维修费用以《鉴定评估报告书》为准,即1 549 519元。
案涉车辆在谷某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谷某应向商务公司支付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谷某认为案涉车辆在2020年8月18日评估时尚未开始维修,商务公司有怠于维修的情形,商务公司辩称因案涉车辆属进口车辆,修理厂需要调配配件的合理时间。二审法院认为,商务公司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使修理厂在宾利车辆配件的便捷性上可能不如宾利4S店,但《租赁合同》约定车辆发生事故后由商务公司安排维修,并未明确约定需由宾利4S店维修,谷某亦未对商务公司送由修理厂维修提出异议,故对维修期间的租金不作调整。
据此,二审判决维持谷某向商务公司支付租金损失207 000元,变更谷某向商务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为1 549 519元,合计应支付1 756 519元。
本案判决的关键
案涉车辆在一般汽车修理厂维修的费用高于官方报价是否合理?
法官说法
二审承办法官王果
谷某在一审中对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在一审采用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后,谷某又认为商务公司将车辆送交的修理厂并非宾利4S店,且其维修清单上的部分配件价格高于《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价格(来自于宾利成都官网的配件报价),修理厂维修清单上的工时费也过高。该上诉理由被采纳,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汽车在4S店的保养、修理、人工费用高于一般的修理厂,而案涉车辆作为豪华型汽车品牌,其配件具有独特、稀缺、昂贵等特点,维修标准和复杂程度也比普通的汽车品牌更高,商务公司将案涉车辆送交一般的汽车修理厂维修,更换的部分配件费用高于官方报价,工时及辅料费用也高于按一类维修资质标准计算的标准,且商务公司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向修理厂实际支付维修费用,故对于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以《鉴定评估报告书》为准,认定维修费金额为1 549 519元。
温馨提示,租车人士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注意安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报险,做好防范措施,保持现场完好并通知出租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报险且擅自离开现场可能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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