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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村酒金标和白标,杏花村酒金标系列

酒易淘 酒水新闻 2022-09-05 09:51:58

品牌名称:酱香白酒加盟 所属行业:酒水 > 白酒

基本投资:10~50万元 投资热度:

加盟意向:1634 门店数量:53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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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消费纠纷日益增多,案件原因更加多样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与不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相当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翠屏区法院精心挑选了三个典型案例,希望为公众普法,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提醒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交易秩序,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案例1   

  

  1.案情简介:   

  

  2019年5月,石某在宜宾某贸易公司经营的商店购买“玛莎蜂蜜起泡酒金标”16瓶、“红标”4瓶、“白标”17瓶,共计花费5890.30元。后来,石某在三个品种的酒瓶底部发现了粉状沉淀物。经过网上查询,他得知酒有问题。石某向宜宾某贸易公司提交了投诉信,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石某诉至翠屏区人民法院。   

  

  2.判断结果:   

  

  被告宜宾某贸易公司向原告石某返还货款5890.30元;原告石某从宜宾某贸易公司退回被告“玛莎蜂蜜起泡酒金标”16瓶、“红标”4瓶、“白标”17瓶。   

  

  3.法官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购买的涉案酒存在其被指控的问题。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举证责任分配,被告宜宾某贸易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尽到进货查验的审慎义务,提供其销售的涉案酒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证明。但被告宜宾某贸易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退还原告货款。通过这个案例,可以有效地提醒和引导非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普通消费者,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时,如何有效地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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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情简介:   

  

  a的父亲连B的奥迪Q7 SUV出了交通事故,送到宜宾某汽车公司修理。经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车辆包干修复协议》,同意“全包修”修车。修理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不限于拆卸件和非原厂件,约定的全包修理价格为40万元。2017年10月,连B因病去世,涉案车辆由连A继承,连A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程中被告知,涉案车辆车架为非原厂配件,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过户。连A认为某汽车公司构成服务欺诈,将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公司退还维修费40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20万元。   

  

  2.判断结果:   

  

  被告宜宾某汽车公司退还原告贾立安汽车维修服务费32万元。驳回原告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法官评论:   

  

  本案中,消费者连B虽然同意汽车公司使用拆解件和非原厂件进行车辆维修,但存在一定过错。但宜宾某汽车公司作为集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于一体的专业企业,应该更清楚禁止使用报废汽车的“五项总成”。但车辆维修案涉及车辆时,仍使用报废车架,宜宾某汽车公司应承担较大责任。通过本案,一是督促宜宾某汽车公司等汽车4S店合法经营,主动接受监督,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7年11月,李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订车协议,以约定价格10.52万元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哈弗轿车一辆,并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保险。李支付价款和保险金额后,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付给李。李发现车辆里程表显示已行驶里程不足10公里,而车辆计价器显示已行驶里程加上下一次保养后的里程为4566公里,并不等于说明书上注明的首保里程5000公里。他还发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办理的临时驾驶牌照车辆的车主登记为叶,而不是李。经询问,某汽车销售公司承认已投保,其从住所地开车到兴文县某二级经销商处用作展车,再返回,往返里程200多公里。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作为展车交给经销商,为期一个多月,供潜在客户乘坐,感受触感,感受通电点火。可用于汽车座椅、电池、发动机等。李某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给李某的车辆经过多人使用,在磨合期内上路行驶超过634公里,存在质量隐患,与新车有本质区别。某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故诉至翠屏区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已签订的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原告购车款三倍。   

  

  1.案情简介:   

  

     

  

  撤销原告李与被告宜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的《订车协议书》;被告宜宾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将购车款退还原告李,并赔偿汽车装修费、车辆购置税共计114727.73元;原告将车辆返还给被告宜宾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驳回原告李记的其他诉讼请求。   

  

  2.判决结果:   

  

  3.法官评论:   

  

  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来认定。主要因素包括   

: 1、是否影响到购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即是否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是否给消费者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影响到消费者一定的财产利益等因素。2、经营者是否存在虚假告知或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的规定,只有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才能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通过此案,帮助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认清消费陷阱,共同净化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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