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永辉生活APP上成功抢购6瓶茅台酒。永辉发现没有库存,于是单方面取消订单,销毁电子发票。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继续按照订单发货吗?
2019年10月1日左右,杨先生到永辉超市秋瑾路店购买葡萄酒。从永辉系统找到天妃茅台53度酒的促销价格和商品代码。2019年10月1日下午18: 59: 48,杨先生在家中“永辉生活”APP中通过“扫码购买”功能输入上述商品编码,在永辉北艾路店下单购买6瓶天妃茅台53度酒并显示完成。当日,经杨老师申请,永辉开具了6瓶茅台53度酒的电子发票,总金额为5586元。
由于商品缺货,永辉在未征得杨老师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订单,并对上述订单进行退款,退还杨老师5586元。永辉提供了其北艾路店和秋瑾路店的货物装卸信息,显示商品代码为“8708”的商品最迟于2019年4月20日缺货。
杨老师无法接受永辉超市的做法,要求按照订单发货。但永辉始终以没货为由拒绝,于是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辉履行合同。
杨老师认为,双方的网购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杨老师付款后,永辉应该发货。永辉认为,茅台酒属于稀缺商品,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是买不到特价的。APP的“扫码购买”功能是消费者直接在店内扫描商品编码支付价款,但杨老师在家扫码下单,不符合“扫码购买”的要求,因此购买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时,能够选择一定的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的,应当认定网购合同成立。本案中,杨先生确实通过购物软件提交了订单并进行支付。订单成功显示并开具发票,合同依法成立。永辉作为有一定信誉和规模的经营者,有能力履行合同。单方面取消订单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永辉按约定向杨先生交付6瓶茅台酒,杨先生支付货款5586元。
不过有意思的是,这位消费者不仅在永辉的北艾路店下单,还在永辉的灵岩南路店、秋瑾路店、樱花路店、复州路店下单购买了128瓶天妃茅台53度酒、46瓶五粮液1618酒、6瓶国窖1573酒。他以每瓶931元的单价向天妃茅台53度酒付款,以每瓶685元的单价向五粮液1673付款。由于商品缺货,永辉公司对上述订单进行了退款,并将全部货款退还给杨先生。
杨老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辉公司履行交付义务,按交易价格和数量交付货物(单价931元的茅台128瓶、单价685元的五粮液1618酒46瓶、单价602元的国窖1573酒6瓶)。酒的生产日期应为2019年或购买时间之前;永辉公司未履行交付义务的,依法责令永辉公司赔偿该订单交易金额的三倍,共计462870元;永辉公司赔偿杨先生维权损失共计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杨先生的诉请,杨先生要求永辉公司将2019年之前生产的相应饮料或者其购买日期之前的饮料交付。因为涉案酒水属于稀缺商品,供货渠道和数量有限。杨老师现在主张发货数量大,生产日期附加条件。因此,在永辉公司明确表示主观客观都无法交付的情况下,要求永辉公司继续履行,显然是不客观实际的。杨老师应依法主张合理的损害赔偿。
但根据法院的解释,杨先生坚持要求永辉公司支付欺诈行为的三倍赔偿,而不是接受实际损失的合理赔偿。法院认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导致对方意思表示错误。本案中调查了永辉公司的行为,但以库存不足为由取消订单并退款。没有向消费者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假乱真的商品,没有误导消费者或者造成其他损失,不应当认定为欺诈。
因此,杨先生主张永辉公司欺诈,法院难以采信,不予支持。由于杨老师坚持三倍赔偿,拒绝合理赔偿,法院不予处理损失。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扩大其权利和维护其利益时,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和合理。虽然逐利的心态无可厚非,但还是要按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合理维权。超过限额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也会损害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这是一个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