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省法院)
随着商品经济和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经营者为了更快地获取利润,避免商标所有人对商品渠道和价格的控制,不断破坏正品外包装上附着的信息(如溯源二维码、批号、批号)等‘撕码销售’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影响商标的识别、质量保证、信誉承担等功能。确实存在一定的商标侵权风险。
但一般来说,除了直接卖假货,撕码的行为往往会损害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和跟踪,所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依据个案综合认定.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是正品,包装一致,无瑕疵,并明确标注了原告的商标、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等来源信息。虽然二维码被撕掉,但产品商标或经营信息并未受损,不妨碍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产品的质量一致性并没有因为缺少二维码而受损。因此,被告的撕码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来源: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观点认为,销售者擅自对外改变产品外包装盒的行为,会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质量保证和商品信誉的评价,从而损害涉案商标的质量保证和信誉承载功能。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我们认为,商标不仅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还具有质量保证、信誉承载等衍生功能。
质量保障功能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加强商品质量管理,进而逐步积累和凝聚商誉的过程中,使消费者确信附有相同商标的商品具有相同的身份,商标所有人有权制止降低商品质量、损害或损害其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商标使用行为。
对于权利人因其质量保障功能受损而主张的商标侵权的认定,需要结合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商标的本质功能是否受损、消费者的期待是否受损等进行综合判断。并考虑到商标法保护消费者福祉、平衡利益的立法宗旨。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剑南春”酒是正品。虽然换了外包装,但是外包装上起显著识别作用的文字标记并没有被破坏,立体商标的主体还在,并没有影响商标识别的功能。而且外包装上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品规格等信息并未缺失,商品的质量标识并未受到影响。消费者也是基于商标权人的推广和奖励政策。如果在明知商品外包装破损的情况下,仍选择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商品,认定其已经对商品的质量、包装有一定的预期和不会应对商品质量和商标所有人的商誉进行负面评价,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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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坤
审核:张志平孙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