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白酒价格忽高忽低。
它经常与年份挂钩。
所以这一年成了主要的酿酒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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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想谈的是
与茅台年份酒相关的维权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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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70万买茅台年份酒
理由是次年涉及诈骗并构成诈骗
将经销商告上法庭。
索赔“一退三赔”
故事还得从2013年1月2日说起。
同日,张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购买茅台酒合同》。同意向冯英公司购买:白金至尊48瓶,单价5380元(15年1斤),白金窖藏1瓶,单价38888元(30年3斤),白金窖藏1瓶,单价218888元(30年18斤),白金酱香酒(上将)18瓶,单价1380元,980元30瓶。单价398元的金如意108瓶,单价428元的茅台53团河酒礼盒90瓶,单价428元的茅台53稀礼盒62瓶,货款69.7万余元。
前一天,2013年1月1日,冯英公司取得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保健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公司为贵州茅台集团白金酒系列产品的特约经销商。
与张凤英公司签订合同后,于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11月27日分四次付款。
2016年,张以“发现宣传资料中2005年3月成立的酒厂有50年以上的酿造历史”为由,将冯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所购茅台酒涉嫌当年欺诈,公司构成欺诈,请求判令:一是公司支付张某货款69.7万元,张某将货物返还公司;二。公司应承担一假三赔的赔偿责任,赔偿张20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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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茅台保健酒行业成立于2005年3月。
从时间上无法推断该公司
2013年1月生产。
超过15年的葡萄酒产品。
海口秀英区法院认为,本案交易的白金酒为15年和30年年份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茅台酒(贵州茅台酒)》 (GB18356-2001)的规定,酒龄是指生产出来的酒在陶坛中储存、成熟的时间,一般以年为单位。年份酒的形成是以储存时间为基础的,也就是窖藏时间。茅台保健酒行业成立于2005年3月。因此,公司不可能在2013年1月生产15年以上的酒类产品。
《国家标准茅台酒(贵州茅台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关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情况的询问,应当给予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冯英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2016年8月1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0105民初716号民事判决,认定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支持张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退还张某酒款69.7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0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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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被起诉维权后
茅台保健酒公司
作为案外第三人起诉。
请求撤销上述“一退三赔”判决。
一审被法院驳回。
冯英公司被判“一退三赔”后,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茅台保健酒公司,要求追回损失。
2017年6月,茅台保健酒公司作为案外第三人,向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法院作出的上述“一退三赔”判决,理由是可以生产15年、30年年份酒。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诉讼过程中,茅台保健酒公司仅提供证据证明其前身为茅台酒厂附属酒厂,成立于1981年10月14日,茅台保健酒公司由贵州茅台酒厂附属酒厂与贵州茅台酒厂附属酒厂经贸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共同成立,但未提供涉案年份酿造工艺、基酒来源、年份、存放地点、配料等相应证据。也未提供将涉案酒命名为15年、30年年份酒的相应依据,故茅台保健酒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能认定涉案酒为15年、30年年份酒。
此外,茅台保健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宣传册《茅台酒产品大系》写明:
“白金至尊从生产、储存到交付经历了十五年以上”;
(2)“白金窖藏坚持50年以上酿造历史,精选酱香型国家老酒”“坚持国家葡萄酒标准”;
(3)“白金酱。
型白酒”九次蒸煮,八次发酵,七次取酒,高温制曲,高温取酒,长期窖藏”;④白金酒健康养生酒系列,是“以茅台集团酱香型白酒为基酒”。
但在诉讼过程中,茅台保健酒业公司未能提供涉案非年份酒基酒来源于茅台集团的相应证据。
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丰盈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并支持“退一赔三”并无不当,据此作出(2017)琼0105民撤3号民事判决,驳回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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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定
茅台“白金”年份酒年份涉假
判决支持年份酒“退一赔三”
退51万余元 赔154万余元
茅台保健酒业公司随后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茅台保健酒业公司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丰盈公司向张某出售的白金至尊和白金窖藏分别为15年和30年的年份酒,且茅台保健酒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从时间上推断,该公司于2013年1月生产出窖藏15年以上的酒类产品亦不符合常理。
法院因此认定,丰盈公司与张某签订《购买茅台酒合同》,向张某销售的年份酒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该合同中销售的其他酒类产品并非年份酒,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销售存在虚假宣传,一审判决对此并未区分,而把该合同销售的所有酒类产品均认定存在欺诈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丰盈公司退还货款51.6万余元,并向张某赔偿该销售款的3倍154.8万余元。
-后续进展-
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
茅台保健酒业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丰盈公司将北京白金至尊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白金至尊酒业返还丰盈兆业公司货款69.7万元、支付赔偿款154.8万余元及其他损失30.9万余元。
终审判决书中指出:茅台保健酒业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因商品存在欺诈导致经营者丰盈兆业公司遭受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丰盈兆业公司有权向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追偿,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应当就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