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公司)和湖南湘泉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泉公司)都是湖南本土企业,都源于原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泉集团,已破产注销)。他们之间有历史关系。关于湘泉公司生产的“凤藏石三”白酒,酒鬼酒公司起诉恶意侵权,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50万元。今天,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酒鬼酒公司发现湘泉公司生产、长沙市雨花区某商业商行销售的“丰藏石三”涉嫌侵犯(黄永玉大师设计的麻袋型酒瓶哦)酒鬼酒公司紫檀二石第3028198号立体商标,于2019年12月26日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
酒鬼酒公司请求判令湘泉公司:1。立即停止假冒原告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028198号立体商标的生产和销售行为;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等。
酒鬼酒公司诉称:
被告1、,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封三挑”的瓶子在瓶口、瓶颈、麻袋的形状、颜色、大小等方面与原告的立体商标相同。
注册了历史悠久的商标。照片有点模糊失真!
被告2、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被告的瓶包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原告的麻袋式瓶包装已经成为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商品标志。其次,被告的外包装盒仿冒了原告的外包装盒,原告的外包装盒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被告构成恶意侵权。多年来,被告攀附原告产品知名度,多次善意告知无果。其变本加厉地假冒原告的产品包装,不断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
湘泉公司辩称:
a、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的立体商标只是简单的立体图像,不具有显著性,不能区分商品来源。被告产品的立体标识在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上有区别又有相似。被告b、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石三印章”酒瓶是指其拥有的两个注册商标(第23902472号和第25351835号,下同),这两个注册商标都是由其衍生而来的。
.此外,原告还申请了“风藏石三”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430011726.6)。
原告与被告c、同根同源,均由案外人湘泉集团改制而来。湘泉公司成立时,湘泉集团以无形资产持股10%,无形资产是指湘泉集团酒类企业的品牌名称、商标和包装装潢的独特风格(小编理解为:即便使用了原告立体商标及包装装潢,也是合理使用)。
湘西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认定被告对原告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d、是由外人向真葡萄酒公司生产的。向真葡萄酒公司拥有该酒的瓶型和包装盒的知识产权,即使侵权,向真葡萄酒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
原告拥有的第3028198号甲,立体商标于2003年1月注册,其核定使用范围为酒精。被告“风藏石三”的瓶身与原告“紫檀二十”相比,瓶身下部略小,纹路有所不同。
被告主张被引用的第23902472号和第25351835号商标正在被宣告无效,且在纹路和颜色上与被告的酒瓶明显不同。
被告声称有一个设计许可证
trong>、被告成立之前的一段时间,案外人湘泉集团曾同意以白酒方面的无形资产入股10%,但在临界登记成立时,变成了以现金50万元入股10%。湘西自治州的工商行政部门曾两次调查处理过两者间的知识产权争议,但均无涉原告“紫坛贰拾”与被告“封藏叁拾”。丙、“封藏叁拾”标注厂家、产品条形码、二维码、产品介绍均为湘泉公司,与被告所称的代工对象即案外人珍湘酒业公司无关。对被告所称的珍湘酒业公司有瓶型和外包装知识产权,责令其提交但一直无法提供。法院认为
A、被告酒瓶与原告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虽然两酒瓶身有细微区别,但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判断,确实会导致混淆。
被告酒瓶与其参考的自身两个立体商标,变异严重,因与原告商标近似,已经落入了原告第3028198号立体商标保护范围。
被告辩称酒瓶有外观设计专利,实际与该外观设计(国湘酒瓶)差异明显,严重变异。即便系该外观设计专利,也不得对抗原告在先的注册商标权。
所以,被告的该两抗辩意见不成立。
B、被告的外包装盒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酒瓶与原告酒瓶近似,但无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两者外包装盒外观既有共同性,也有区别性。但仅凭外包装盒,不会让消费者对其产生误导,难以让人对两者产生特定联系,所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酒瓶本身有立体商标,被仿且近似,但能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获得保护,无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C、被告为他人代工生产、湘泉集团无形资产入股等免责理由因证据不足,不成立,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D、被告属于恶意侵权,应加重侵权赔偿责任。从被告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了解认知、代工生产及被代工者有知识产权等主张严重背离客观事实判断,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权恶意明显。
法院判决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3028198号立体商标专用权的“封藏叁拾”白酒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宣告后,对于是否上诉,原告表示不上诉,被告表示还在考虑。
法官说法
天心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彭丁云
对商标侵权的恶意要综合认定。恶意侵权的判断依据需建立在侵权时的客观行为与主观心态之上,但基于侵权时的主观故意心态难以固定和确认,在认定恶意侵权时,可从侵权人的认知能力、生产和销售时事先规避侵权责任承担的故意性、诉讼时有意举证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无责证据等综合考量。本案也是据此认定被告恶意侵权。
对商标恶意侵权者可加大赔偿责任。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如这两种无法确定,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上述基数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所以,本案支持原告50万元诉请中的40万元。
重点推荐
来源:天心区人民法院 | 编辑:月光
你“在看”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