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到“jagermeister”,喜欢洋酒的朋友不会觉得陌生。
“Jagermeister”又名“圣鹿”,是来自德国的利口酒品牌。
如果你在网上看到一个自称来自德国jagermeister圣鹿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伙伴在卖“jagermeister Hagueres”利口酒,你觉得这和德国的“jagermeister”有关系吗?
"
涉案侵权产品对比
2022年1月6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原告MasterZagmeister欧洲公司(以下简称MasterZagmeister公司)诉被告圣罗拉(青岛)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罗拉公司)、常某、合肥葡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葡园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
原告Master公司是德国“jagermeister”利口酒的权利人。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于1878年在德国成立,有140多年的历史,是世界知名的酒精饮料生产商和销售商,即“jagermeister”、“Jgermeister”和“Jagermeister”
等注册商标,并继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原告于2003年首次向中国销售杰格米斯特利口酒,其杰格米斯特利口酒在中国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jagermeister”和“JGERMEISTER”的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同时,JGERMEISTER是原告的企业名称,“jagermeister”是原告在中国的子公司的企业名称。原告“JGERMEISTER”和“jagermeister”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
原告认定,被告圣罗拉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利口酒瓶的标签和瓶盖上使用“jagermeister Hagueres”、“鹿头图”、“YEGO HUNTER”,在其官方网站上也使用“jagermeister Hagueres”、“jagermeister”等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圣罗拉公司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使用“jagermeister圣鹿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进行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使人误认为被告的商品是原告的商品或者与原告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桑在第33届糖酒会上申请注册的“jagermeister Hagueres”商标,是对原告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jagermeister”的模仿。恶意注册后,与圣罗拉公司恶意串通,在利口酒上使用并大量生产销售,造成混淆和误解。歌手与圣劳拉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普源公司作为圣罗拉公司的经销商,在JD.COM店销售“jagermeister Hagueres”利口酒,使用“猎人鹿头酒”和“配制酒,李娇女士酒,微醉果味酒”将jagermeister利口酒与“jagermeister Hagueres”利口酒组合进行搭售,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三被告的行为均构成恶意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且为共同侵权。三被告通过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被告圣罗拉公司和被告二昌某均已被法院判决承担商标侵权的侵权责任,故属于恶意侵权,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第5614224号“jagermeister”和第992806号“JGERMEISTER”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判令三被告停止使用第31027236号“jagermeister Hagueres”商标;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被告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5.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共计500万元;6.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59446元
第一,原告的商标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jagermeister”这个词不是原告创造的短语。在原告注册之前,其他权利人已将其注册为商标。第二,以前没有。
相关单位认定原告的“野格”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基于“野格哈古雷斯”商标持有人唱某的授权使用,属于合法使用,在“野格哈古雷斯”商标没有被司法部门最终认定无效之前,被告均有权使用该商标。涉案产品的包装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涉案包装属于被告自行创作,不存在剽窃和模仿的故意。三、德国野格圣鹿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应当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因此,原告应该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提起诉讼。四、被告将“野格哈古雷斯”酒销售给葡园公司,具体的市场销售是葡园公司进行的,故原告所称的混搭销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葡园公司承担。被告葡园公司辩称
一、我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是经圣罗拉公司合法授权销售,我公司在采购“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时,圣罗拉公司提供了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检验报告等权利凭证,直至原告起诉前,我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未侵权。二、涉案商品在我公司在京东店铺上已经下架,原告针对我公司所提的停止侵权诉讼请求事实已不存在。
被告唱某辩称
一、原告的商标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并不知名。二、其申请注册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的行为合理合法。三、其只是将“野格哈古雷斯”商标许可使用给圣罗拉公司使用,获取商标许可使用费,并未参与涉案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此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经查,被告唱某于2018年5月21日申请注册了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并将其许可给圣罗拉公司使用。葡园公司从圣罗拉公司购进200箱“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目前已全部下架。唱某的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也于2021年8月27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唱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仍在一审诉讼中。
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
一、原告所主张的第5614224号“野格”商标和第992806号“JGERMEISTER”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二、各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一所主张的其系取得被告二的商标授权后合法使用的行为能否免责;
四、被告二的已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五、被告三提出的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和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六、如果侵权行为成立,经济损害赔偿如何计算,以及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上述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