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杏花村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1999年12月20日的函。《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17号)2019年11月26日。该信全文如下: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有限公司:
11月26日,公司披露向控股股东山西杏花村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集团)及其关联方支付现金购买山西杏花村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汾酒厂100%股权、山西杏花村酒类销售有限公司10%股权、山西杏花村竹叶青酒类营销有限公司10%股权及部分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根据我行《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现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和补充披露。
1.公司公告称,公司支付现金收购汾酒集团90,0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其中土地使用权由汾酒集团于2019年9月30日支付34,946,800元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取得,评估价格为8,292.87万元;该建筑由汾酒集团于2019年7月29日从汾酒厂收购。评估价格为3731.6万元。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汾酒集团先收购土地、房屋、建筑物再转让给上市公司的主要对价;(2)前次汾酒集团支付的交易对价,并说明其与本次评估价格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
二。公司公告称,本次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购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但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上述房地产未取得相应权属证书的原因、截至目前的处理进展、预计竣工期限、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2)是否存在不能按时完成权证的法律障碍或风险,如果有,请说明拟采取的解决措施;(3)这些情况对本次交易的定价、交易过程和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公司公告称,本次收购汾酒厂100%股权是为了减少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请补充公司披露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具体变化情况。
请贵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回复本问询函。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宣布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