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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易淘 酒水新闻 2022-08-23 08: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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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修徽州府志序》资料图片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经验——横渠书院笔谈】   

  

  作者:刘博山(安徽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安徽大学研究基地研究员);叶(安徽大学徽州研究中心研究生)   

  

  自南宋以来,徽州传统社会保持了数千年的稳定繁荣,社会文化大发展,形成了“徽州文化”。这不是没有原因的,而是有很多内在的原因。其中,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礼法统治”的具体实践是极其重要的因素。   

  

  惠州是一个移民社会。东汉末年后,中原战乱频仍,举家南迁。徽州地处江南,万重山中,自成一统。山越原住民在吴栋政权的统治下,几经平复,接受了“王化”和启蒙。于是,部分中原客人迁居徽州,“反客为主”。一方面,他们加强了与土著越人的融合,整合了徽州当地的人口结构;另一方面,北方相对发达的农业生产技术和手工业技术被创造性地移植到徽州,促进了山地经济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这些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大家族,几乎直接移植了中原发达的教育和文化,使得儒家文化在徽州乡村社会得到了极大的普及,得到了坚实的沉淀。各宗族群居,加强宗族管理;所有的氏族都和睦相处,崇尚谦逊和尊重。到南宋时,中原客与土著越人的融合已经完成,文字记载中已经找不到人了;徽州宗族社会的形成,《徽州府志》明代嘉靖记载:“故里旧,唐宋以来数百年宗族遍地。重视宗彝,强调天下之善,从上到下给六亲以帮助,都是有顺序的。”徽州民风飘逸,清代道光《重修徽州府志》记载:“学弦歌不如户,乡民有礼。”于是,徽州的“礼义之邦”应运而生。明代大儒王道坤在《太函集》中说:“新安为礼义之国,惯于人情往来,即为群众织衣,路上相见,不分功过,尊卑。因为它丰富的遗产和它的受欢迎程度,它已经被知道很久了。"   

  

  “礼义之邦”是徽州传统社会的基本属性,也是其乡村自治的必要前提。本身就秉承了法治和合法的精神,并以此为边界条件,内部相互呼应。徽州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遵循“礼治与法治”的基本原则,形成了一整套方法和步骤,逐步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纠纷,有力地保障了徽州传统社会几千年的稳定。   

  

  有些地方难免会有矛盾和纠纷。问题不在于社会是否存在矛盾和纠纷,而在于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如何处理纠纷。在这方面,传统徽州社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模式。   

  

  试想一下,某一时刻徽州村落会有一万起纠纷。惠州是“礼义之乡”,儒家文化积淀深厚。尊德崇礼是一种基本的社会风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始终以“礼为先”、“法为适度”为原则。这种礼尚往来很少激化矛盾,所以这一万个可能的纠纷中,至少有九千个是在萌芽之初的礼尚往来过程中化解的。因此也体现了“礼义之邦”的优势和强大魅力。一旦剩下的1000多条矛盾激化,徽州人不会采取打架等暴力手段来解决,而是会启动徽州社会内部产生的一种自我调节机制,进入如下的状态   

  

  第一个程序:当事人与中国人协商解决。这是明清以来徽州乡村社会解决基层矛盾纠纷最常见的方式,大量徽州文书可以证明这一点。所谓徽州文书,是指历史上徽州人在特定的社会生产、生活、交往中,为了自身的切身利益而形成的具有唯一性和真实性的原始凭证、书面文件和记录。迄今发现的徽州原始文献近百万份,其中不少是关于农村基本矛盾和纠纷解决的谈判和约。作为典型,仅以徽州文书中的易县文书为例。兄弟之间有和解文件,比如《黟县一都二图李家园汪氏文书》的《乾隆四十二年七月圣星同弟圣晃立合墨》,涉及到家庭财产的继承问题。同一个宗族的三个家族之间有和解文件,如《黟县十都横段韩氏文书》的《民国二十年八月十四日兄承来、弟承裕、嫂韩门汪氏三支立同合议墨》,涉及家族财产的权限;姓氏不同的两个家庭之间有对账文件,比如336000-30000的《黟县十都三图余氏文书》,《道光二十三年二月余、俞二姓立议墨》的《黟县八都四图金氏文书》。前者涉及两姓相邻祖坟的管理,后者涉及两姓共同购买的风水土地的使用;有三家三姓之间的对账文件,如《光绪二十三年九月胡、金二姓立合墨》的《黟县十都丰登江氏文书》,涉及坟地买卖;姓氏之间和解的文书很多,比如《清同治七年三月黄、方、吴三姓立议合墨》的:00-30000,涉及到坝上供水和用水的权限等等。在农村,因建房引发的纠纷很多。安徽桐城有一个“六尺巷”的故事,被传为美谈。其实类似的例子在古徽州比比皆是,也会形成文字依据。他们既有族人之间建房让路的约定,如《黟县二都四图胡氏文书》的《道光四年七月胡社大、吴攀枝、江灶发、万周如、韩德众等立议墨合同》,也有族人之间建房让路的约定,如《黟县十都三图余氏文书》的《清乾隆六年七月余应纶同侄文积、文景等立议墨》。成千上万的激化矛盾走了第一道程序,至少有900个得到了解决。   

  

  第二个程序:调解和仲裁。要区分两种情况,分两路。   

  

  第一种情况是:同族人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带到祠堂,交给族长和宗族长辈解决和处理。这是徽州宗族社会的特点和优势。“徽州聚集家族,宗族制度最重。”祠堂建在所有姓氏里。除了祠堂,人口多的宗族也会有祠堂,祠堂不仅是宗族的象征,也是宗族执行管理的场所。所有族裔群体的领导人都由他们的族裔群体选举产生,   

支派还会设有门长、房长等,具体执行着宗族的管理。族长在族内地位至高,清代乾隆二年刊刻的歙县《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之《许氏家规》里就写道:“古者宗法立,而事统于宗。今宗法不行,而事不可无统也。一族之人有长者焉,分莫逾而年莫加,年弥高而德弥邵,合族尊敬而推崇之,有事必禀命焉。”族人向宗族投诉,既有口头反映的也有递状纸的,后者如《黟县一都二图李家园汪氏文书》之《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汪长龄向族老投告外甥余康龄状词》等;而祠堂和族长一旦接受了族人的投诉,就会召集族老商议,义不容辞地予以调解与裁决。

  

第二种情况是:不同族之人产生的矛盾与纠纷,诉之于文会,交由乡贤来调解与仲裁。在明清徽州乡村,文会组织十分普遍。它实际上是一种民间自发组织的松散性群众文化团体,参加成员为当地口碑好的举人、秀才、未得功名的读书人及致仕之人,以“言规行矩、讲学明道、砥砺名节、宣布教化”为宗旨。文会平常的活动也只是定期聚会,研读经典、吟诗谈文等,类似于“文化沙龙”,而一旦接受了投诉,则立马成了一个调解与仲裁组织,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古代徽州人十分热衷于兴办文会,长期都有,各地都有,有的是一村独办,更多的是诸村合办。它们都是社会化的和超宗族性的,由多姓氏兴办及构成,如黟县的集益文会就有十五姓参与,其所接受的投诉也是具有一定区域性的社会化投诉。对文会的功用与仲裁结果,古代徽州人也总是予以充分认同,直接构成乡村舆论的导向。清代歙县人方西畴在《新安竹枝词》里就写道:“雀角何须强斗争,是非曲直有乡评;不投保长投文会,省却官差免下城。”

  

至第二道程序,剩下的一百个矛盾,至少有九十个能得到解决。

  

第三道程序:鸣官诉讼。这是徽州人对矛盾与纠纷的终极解决方式,也是对最后所剩下的十个仍然会激化的矛盾所能采取的唯一解决方式,由之也体现出了古代徽州人尊重法律、信赖官府、看重法治的精神与意识。至此,徽州社会的所有矛盾与纠纷都得到了解决,而终极解决方式所解决的数量已经相对很小。这也正是徽州各个宗族的期盼。徽州的宗族绝不提倡健讼和烦累官府,并多将之写入族规家法。如《济阳江氏家训》就规定:“子孙不许好讼,好斗,好奢侈。”萧江氏《祠规》亦规定:“一止祠讼。健讼破家,且开怨府。或有横逆之来,当虚怀忍让;或产业相干、口角相仇,祠正副会同门尊公道处分,或毕情劝释,不许竟烦官府力逞。刁奸如强项不服,祠正副奉宗规呈治,毋玷清门。”最大程度地“息讼”是徽州乡村社会自我调节机制发挥作用所追求的目标,努力实现的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传统徽州社会的乡村治理经验与做法,有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总结与借鉴。

  

《光明日报》( 2020年03月09日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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