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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7日,随着最高法院裁定,“天下第一村”商标权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最高法院判决:“天下第一莊”仅为地名标识,不构成对“天下第一庄”注册商标的权利侵害。
2003年9月7日,石家庄市案例:, A公司被核准注册为“天下第一村”文字商标。核准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黄酒、果酒,有效期至2013年9月6日,后续展至2023年9月6日。2016年7月11日,A公司在山东B公司以12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第二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纪念酒”(净含量1.5L),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酒瓶、酒盒标明生产商为山东B公司;酒盒正面标有“X”商标,酒精度52%vol,净含量1.5L,香型浓香型;酒盒右侧自上而下依次为“天下第一村”(倒序)、【台儿庄古城】、非遗标识、风味、原料、生产许可证号、产地、客服热线和“30年珍藏”字样。随后A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B公司诉至法院。
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意见基本一致,均认为涉案“天下第一村”的标识使用在商品外包装盒侧面,字体较大,位置突出,具有较强的标识作用。虽然涉案标识复杂、简单,且文字排列顺序与A公司的“天下第一村”商标不同,但两者均由五个手写汉字组成,且文字基本相同,汉字读音、含义相同,应认定涉案商品侵权。
B公司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台儿庄古称“天下第一村”,台儿庄地区企业普遍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御笔”、“天下第一村”字样,主要借用甘龙御笔,以御笔题写的“天下第一村”指代台儿庄。所以台儿庄的相关企业用这支御笔表示所在位置已经干了。b公司在产品中使用“天下第一”也是这种性质。因此,B公司在其相关产品中使用“天下第一村”作为台儿庄的别称,起到地名识别的作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即使“天下第一村”已被注册为商标,其商标所有人也不能禁止台儿庄当地企业合理使用,以表明其产品的原产地。因此,B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并未侵犯a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启示: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最高法院再审,最终最高法院决定终结这场持续十余年的商标侵权纠纷。“天下第一村”与“天下第一村”的关系终于理清了,可以说是历尽艰辛。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纠正了一审、二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也进一步明确了注册商标与地名的界限,为这类纠纷理清了思路。
参考案例:(2019)最高人民法院令第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