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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谷林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古蔺县丹桂镇两河口水泥砖厂负责人刘某某行政拘留15日。
古蔺县丹桂镇两河口水泥砖厂工人王某某在工作中不慎掉入搅拌机受伤,导致双腿残疾。2018年5月1日,王某某所受伤害经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8日,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王某某符合伤残二级,大部分有生活自理障碍。随后,王某某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古蔺县丹桂镇两河口水泥砖厂发生纠纷。王某某向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0月20日,谷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古蔺县丹桂镇两河口水泥砖厂应一次性支付王赔偿费用251040元,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仲裁裁决生效后,古蔺县丹桂镇两河口水泥砖厂不履行,王某某依法向谷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王某某与古蔺县丹桂镇两河口水泥砖厂达成和解协议。林县丹桂镇两河口水泥砖厂按和解协议履行部分义务后,未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王某某随后向谷林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谷林法院恢复执行该案后,经调查发现,古蔺县丹桂镇两河口水泥砖厂正常经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8日,谷林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古蔺县丹桂镇两河口水泥砖厂负责人刘某某行政拘留15日。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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