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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多久可以买卖,商品广告

酒易淘 洋酒 2022-08-02 11:24:02

品牌名称:酱香白酒加盟 所属行业:酒水 > 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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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号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7件民事司法解释决定修正)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s解释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出卖人)向社会出售尚未建成已竣工的房屋,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计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是具体确定的,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构成要约。这种说明和承诺即使没有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该是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在第四条的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接受买受人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因一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如在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接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将办理登记手续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使用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收到出卖人的书面交付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付通知载明的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核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s房屋质量已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   

  

  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和修理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相应的   

  

  当事人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行使撤销权的合理期间为对方催告后三个月。对方未催告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第十条一方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减少的,应当在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增加的,应当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逾期付款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按照未支付的购房款总额计算。   

  

  逾期交付房屋的,按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的或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计算。   

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三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转自:法商之家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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