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6年,五粮液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最终胜诉。阅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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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的专用商标权,滨河集团需赔偿五粮液经济损失900万元。滨河集团也被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或者显著位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的白酒产品。
五粮液与滨河集团的商标权纠纷起源于多年前。2010年,五粮液发现市场上有很多“N粮液”名牌产品,其中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和“九粮泉”产品销量较大。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了九粮叶、九粮春一案。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不侵犯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五粮液再次上诉后,直到今年5月底,最高法院对“九粮液”和“九粮春”侵权行为作出再审判决。
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滨河集团在其产品的瓶体和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体”、“春天”等字样的写法与五粮液公司相似。这反映出滨河集团明显具有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因此,滨河集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对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央视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