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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界定婚前房产,怎么界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酒易淘 洋酒 2022-08-18 12:55:06

品牌名称:酱香白酒加盟 所属行业:酒水 > 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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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分割一直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司法解释三对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界定,并不完全是出于某种不切实际的想法,希望开创一种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新模式,尤其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不完全是出于某种技术态度,单纯为了方便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而是现实生活中的夫妻双方早已在各自的独立行为中为其财产关系设置了“潜规则”。"   

  

  从表面上看,《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婚前财产归买受人所有,不分男女。首付谁出,写进房产证,谁就归谁,这样夫妻离婚时就不能争夺房产所有权。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青年男女在商量结婚的时候,就已经解决了未来离婚可能发生的婚房归属问题。按照现在的习俗,婚房主要由男方出资,但婚姻中占主导地位的女青年往往直接在房产证上写名字,这是婚姻登记和法律关系的前提。也就是说,不管“司法解释三”怎么规定,诡计多端的现代都市女性在离婚时早就安排好了自己的“财产保全”。只要男方同意把房产证写在女方名下,就意味着婚房的一半已经“嫁妆”和“赠与”给女方了。在这一点上,即使国家有意以“司法解释三”规范婚姻诉讼中双方的财产关系,也不能再视为“创设”某种婚姻财产关系,而只能视为对这种“重新界定”的“重新界定”――这种“重新界定”并不是从法律上承认一方可以无条件取得另一方婚前购买的婚姻用房,而是提醒购买婚姻用房时没有出资的一方。所以,任何熟悉中国特色人情世故的人都会预料到,未来夫妻离婚时,与房屋相关的诉讼会大大减少。但这并不是因为法律条文明确后就没有争议,而是因为《司法解释三》将双方对财产的协商从离婚阶段提前到了婚前阶段;形式上,离婚游戏已经转化为婚前讨价还价。除此之外,它对中国现实的婚姻财产关系及其调整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贡献。   

  

  既然没有实质性的贡献,为什么最高法院还愿意大做文章?其实只要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提前离婚诉讼时间并非没有社会意义和技术优势。一般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往往都处于消极的情绪状态,紧张,容易发生冲突,而在谈婚论嫁时,双方往往都处于积极的情绪状态,温柔多情,容易互相迁就。虽然讨论的也是物业话题,但是在不同的心理氛围下,场景完全不一样,期待甚至不一样。更何况离婚游戏是法院头疼的事,婚前讨价还价只是双方父母的苦恼。如果按照理性人的假设,最高法院的法官不选择让父母心烦,而是选择让自己头疼,那真的是无法理解。所以,如果说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三》中表现出一定的技术主义倾向,应该说这不仅是为了方便法官判案,也是为了减少法官的出庭次数,减轻法院的负担。公权力的自利逻辑带来不小的后果。   

  

  《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财产归属的规定,尤其受到女方及其父母的反对,被认为是偏袒男方的,因为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建设过程中,婚后住房一直是男方(更现实地说是男方父母)提供的责任。对于这种责任,我们不能只是狭义的理解。结婚后,住房不是简单的“居所”,而是作为年轻夫妇保证婚后生活水平的基础的财产,也是维持小家庭继续存在的财产抵押。面对高房价,时至今日,中国青年男女结婚仍坚持买房而不是租房,这其中自有道理。我们不能不切实际地简单认为年轻人喜欢攀比。相反,我们应该意识到,他们的选择太过现实:没有共同财产,婚姻家庭的维系就会失去很多共同的物质基础,就像孩子是爱情的结晶,维系着许多同床异梦的夫妻。房产作为“婚姻抵押”,也让很多夫妻——尤其是投资购买房产,不想分一半的夫妻——不敢随便提出离婚。这是婚前房产。   

  

  因此,当《司法解释三》规定婚房是出资人的财产时,实际上是将作为婚姻抵押物的财产从完全的产权降为使用权:只要婚姻存续,未出资的一方可以平等使用,但不再是婚姻家庭的共有物,而成为一方对另一方共有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不具有任何稳定性,因为它可以随时被收回。就是现在,很多女性提出婚房归出资的男方所有,这意味着妻子不再是房东,而只是房客,必须时刻准备着“把自己清理出家门”。此言一出,仿佛几十年的妇女解放“一夜之间回到了解放前”。   

  

  对此,赞同《司法解释三》的人认为,既然房产抵押维系了双方共同婚姻,为什么一定要男方单独出资承担婚房费用?维护婚姻难道不是女方的责任吗?这就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另一种生活逻辑。即使在古代,至少在今天的中国,“才(财)女貌”仍然是婚恋的主导模式。江苏卫视热播的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尽管在男女嘉宾的选择上几经波折,最终还是回归了这种古老的婚恋模式。女人都是如花似玉,男人无一例外事业有成,就是一个证明。不可改变的婚恋模式背后,是不可改变的生活逻辑:只要女性仍然以生理上的美丽为最大的择偶资源,男性以社会上的聪明或财产为最大的择偶资源,那么男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及其存在就是完全不同的。一般来说,女性的生理资源是非积累性的,往往在结婚阶段达到顶峰,然后随着青春的流逝而流失。另一方面,男人的社会资源是累积的资源,   

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谷底,但随着男性走向成功而数量增多,价值增长。男女双方在婚姻资源掌握上不同起点和反向变化的趋势,既是缔结婚姻时的难题,也是维持婚姻的难题,不过,前者首先是对男性的难题,后者主要是对女性的难题。

  


  

为了突破婚恋的困境,社会创造出一种平衡男女双方婚姻资源的制度性安排,那就是让男方在缔结婚姻之前,为新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来弥补婚姻起始阶段相对女方的资源不足,所谓“聘礼”由此而来。更重要的是,相对女方对新家庭的贡献“嫁妆”而言,“聘礼”更多地采取了诸如住房甚至土地的形式。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嫁妆”不但数量上有限,而且往往具有“易耗品”的特征,象征着女方生理性资源随时间的耗损,而“聘礼”不但必须数量上超过女方的嫁妆,而且往往具有“不动产”的特征,象征着男方资源随时间的增值。现在的问题是,男方的资源包括内在的“才”和外在的“财”及其全部增值,如何在女方资源耗损之后,还能为女方所分享,而不至于让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由于资源耗尽而被遗弃,因此成为婚姻制度设计中财产安排的机关所在。

  

“白头偕老”的中国婚姻理想反映了夫妻双方的意愿,但不可能单靠夫妻双方,更不能单靠妻子一方的努力便可以实现,制度的保障必不可少。这一生活的逻辑体现在习俗上,就是由男方提供婚房等“不动产”,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规定带入婚姻的婚房等不动产在婚后属于共同财产。所有这些规定有其内在的道理,目的都是通过以男方增值的资源补足女方耗损的资源,来维护婚姻的稳定,协调夫妻关系,实现性别公平。从这一点上说,“司法解释三”回避谁买婚房的实质性问题,采用含糊其词的“一方购买”的说法,好像购买婚房完全是一件由当事人自己处置的私事,其实反映出来的却是无视生活逻辑的态度。貌似公允之下,是刻意粉饰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永远不可能达到的“无性别平等状态”。如果说,“司法解释三”有关婚房的规定生效之后,女性也开始独自出资购买婚房,这也并不意味着女性以后也可以拥有能增值的资源,而是意味着结婚时,本来就比男性拥有更多的婚姻资源的女性,现在反倒需要为起始资源不足的男性“奉献”更多的婚姻资源。这样的情形要是真的大面积出现,那么起到的作用显然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现已存在的性别不平等。

  

最后,我们摘录一则中国古代关于婚姻家庭的寓言作为结束语,让先贤的智慧来指引我们更好地处理婚姻中可能发生的危机。

  

人有为人妻者。人告其父母曰:“嫁不必生也,衣器之物,可外藏之,以备不生。”父母以为然,于是令其女常外藏,姑公知之曰:“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畜。”因出之。

  


  

妇之父母,以谓为己谋者以为忠,终身善待之,亦不知其所以然也。(《吕氏春秋遇合》)

  


  

一切本意不想离散他人夫妻,却因为殷勤建议别人早做离婚准备,而真的导致劳燕分飞的人士,都可以从中获得启发。尽管离婚确实越来越成为正常现象,但“白头偕老”仍然是中国人的理想追求。立法需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平衡,而不是加剧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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