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商用车网
2022年1月20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为落实1月13日发布的“新蓝牌规定”,加强和规范轻型货车和微型客车管理,工信部对各整车生产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对车辆生产企业申报 《公告》 要求的调整:
1.规范轻卡产品参数报告。
2.增加轻卡申报的技术参数。
3.增加小型和微型客车技术参数。
对机构检验检测申报 《公告》 车辆的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检测汽车维修质量。
2.规范车辆满载项目检验。
3.加强样机的专项验证。根据《通知》的要求,对《车辆基本结构及技术参数检查表》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相关样车的检验内容。
4.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上述内容检测时,需要拍摄检验过程的视频和照片,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
以下为 《通知》 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 《公告》 管理工作的通知
所有车辆制造商和检验和测试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和规范轻型货车和微型客车管理,现将《公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应用需求的调整
(1)规范轻卡产品参数申报。企业《公告》的车辆维修质量应在《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T 3730.2-1996)规定的设备和加注条件下进行测量。申请《公告》产品准入时,需在“其他”一栏中注明是否备胎、灭火器、车载工具等。包含在内,并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时在合格证“备注”栏中注明。
(二)增加轻型货车技术参数。
1.填写货舱设计草图。草图应包括:货舱/尾门的内部尺寸,货舱/尾门的材料(如铝合金、Q235A钢等。)、货舱/尾门的材料厚度(至少包括底板和侧板)、货舱/尾门的重量以及计算过程等。货物/尾门的重量、材料和厚度应在《公告》的“其他”栏中注明。
《通知》中的“货舱内宽度”是指车辆两侧的货舱/尾门(内侧)与货舱地板交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应填写在《公告》中的“货舱尾门内侧尺寸(宽度)”栏内。
2.填写悬架/车桥设计图。草图应包括:悬挂类型、钢板弹簧的数量/厚度、材料和承载能力、车轴承载能力、车轴型号标识和位置等。
3.具有牵引功能的清障车产品应在《公告》的“其他”栏中说明最大牵引质量和最大提升质量;平板式清障车应在《公告》中填写额定载重质量(平板式机构最大载重质量与最大起重量之和),并在“其他”栏中描述最大起重量。
4.总质量大于3500kg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后货舱采用多层仓栅结构的,应提供后货舱内部照片。
(三)增加小型和微型客车技术参数。
1.小型和微型乘用车产品应当申报所有座椅布置和座椅固定方式的草图;当提供可折叠/可翻转座椅时,应在“其他”栏中说明具体的折叠/翻转情况,并在可选照片中提供座椅折叠/翻转状态的照片。
2.增加车内行李区的纵向长度(mm)和顶盖离地面的最大高度(mm),并在《公告》的“其他”栏中说明。其中“车顶外壳离地面的最大高度”是指覆盖车身框架表面的车顶结构的最大高度。不包括从车顶突出的硬件和装饰,如车顶行李架、行车灯、鲨鱼鳍天线、sp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检测汽车维修质量。在GB 1589-2016 《公告》的检验中,增加了整备质量的检验内容。检测报告应说明车辆整备质量测量时的车辆配置状态,包括油箱、冷却液、备胎、标准工具箱、标准备件等的加注情况。清障车还应在空载状态下测量车辆前轴的轴重,并计算出车辆的最大提升质量。
(2)规范车辆满载项目检测。进行制动、转向、侧翻、ABS、限速等满载检查项目时。检验报告应说明加载方式和方法,并附上满载试验时的照片。若采用大重量等模拟载荷进行满载检测,应在检验报告中对车厢(料斗)强度、载货空间、车辆申报载重量进行评估。
(3)加强样车专项核查。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修改《通知》,增加相关样车检验内容(见附件一)。
检验机构测量“货舱内宽度”(指车辆两侧货舱/尾门(内侧)与货舱地板交线的垂直距离)时,应选择货舱的前端、中端和后端进行测量(测量位置应避开加强筋、轮罩等局部突出物),取三次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整数)并填写。
写在“货厢栏板内尺寸(宽)”一栏中。(四)开展以上内容检测时,检验检测机构需拍摄检验过程视频及照片,检验过程视频及照片应当留存不少于6年。车辆质量参数检测记录推荐格式见附件二。
三、实施要求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报《公告》的相关产品应满足《通知》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不予公告(自第353批公告起)。已列入《公告》的相关产品,企业可通过整改系统进行整改申报(不包括发动机排量整改车型),未完成整改的产品,不能申报变更扩展。第353批《公告》预计在2月10日左右公示,请相关企业抓紧安排整改申报工作。
2、自2022年3月1日起,除轻型货车发动机排量要求外,不符合《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的在产产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停止合格证上传。
3、轻型货车发动机排量要求过渡期满后(自2022年9月1日起),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企业应停止生产,停止合格证上传。
4、对2022年3月1日前已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但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库存产品(无“大吨小标”等违规问题),生产企业可按《通知》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经批准后可在2022年9月1日前延期销售、注册登记。
四、其他说明
1、《通知》中自卸式货车,指具有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运输类轻型货车产品。车辆载货部位为栏板+栅栏、平板+栅栏、栏板+顶盖结构的,均视同为栏板结构。
2、清障车最大总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额定乘员质量、最大托举质量和/或平板机构的最大装载质量之和。如果产品同时具备托举和拖拽功能,应同时申报最大托举质量和最大托牵质量。清障车的最大托牵质量应小于等于车辆最大总质量,并满足在托牵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等于总质量的15%。
3、小微型载客汽车,如果配置豪华座椅时,在《公告》申报时应在佐证材料中说明豪华座椅配置及位置情况并附照片。
4、平板运输车货厢内部宽度按载货部位平板宽度计算,即平板最大宽度不大于2100mm。车厢可卸式汽车应申报运输的货厢参数及照片。
5、申报《公告》时,企业应规范使用“运动型乘用车”产品名称,并提供相应技术参数及证明资料。如有必要,可在“其他”栏中注明。
6、生产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自行梳理二类底盘产品,对存在“大吨小标”情形的二类底盘产品,应主动进行整改;新申报的轻型货车整车产品应选择“使用底盘部分数据简化申报”或“全项申报”方式;企业申报整改时,应变更申报方式并进行参数补填。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