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9日21时许,高某贵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省道220线(东峡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220线(东峡线)9KM 700M处(马吾尔超市门口)时,与酒后由东向西行驶的段某龙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高某贵、段某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段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43.25mg/100ml。
据分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高某贵驾驶反方向非机动车,当事人段某龙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未按规定通行。
2020年8月19日21时许,高某贵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省道220线(东峡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220线(东峡线)9KM 700M处(马吾尔超市门口)时,与酒后由东向西行驶的段某龙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高某贵、段某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段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43.25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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