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汕头橄榄台
为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优化异地就医门诊服务,减轻参保人员“跑腿”负担,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点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
根据通知,试点范围包括:已办理本市异地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点范围。
在省内备案的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在省内52个门诊开设异地就医门诊并直接结算特定病种治疗基本医疗费用。
在备案地跨省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在备案地已开设异地就医门诊的,直接结算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
通知要求,参保人到备案地已开设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和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均执行,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按参保人当地就医的支付标准执行。
参保人在异地门诊直接结算前支付的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和未纳入试点范围的病种及相关治疗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