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6号和第7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为116.2%-218.4%,补贴幅度为6.3%-6。同时,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从116.2%到218.4%不等。根据有关规定,为避免重复征税,决定不征收反补贴税。
应国内葡萄酒行业要求,商务部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和2020年8月3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进行调查,并作出上述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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